第一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以下簡稱“大學生省級調劑金”),從各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基金(以下簡稱“大學生統籌基金”)年度結余中提取,由省級設立財政專戶統一管理,調劑使用。
第二條 各統籌地區的大學生統籌基金累計結余超過一個參保年度應籌資總額的20%以上部分,全部納入大學生省級調劑金。
第三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提取方式采取預留和審核結算相結合辦法。 1、預留。在下撥各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時,大學生在校人數在5萬人及以上的按下撥資金的10%比例進行預留,大學生在校人數在2-5萬人的按下撥資金的5%比例進行預留。 2、審核。一個參保年度結束后,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于每年9月底前,組織有關人員對各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并據以結算省級調劑金。 一個年度內高校參保大學生的普通門診費用若超支,應先從其累計結余中解決;仍然不足支付的,按教辦〔2008〕6號文件規定,由高校和統籌地區大學生統籌基金按60%、40%的比例共同分擔。高校參保大學生普通門診費用超支需申請統籌地區大學生統籌基金補助,須由高校提出申請,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報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批復后,方可由統籌地區大學生統籌基金進行撥付。經批準支付的高校普通門診費用統籌資金沖抵大學生省級調劑金計提基數。 3、結算。結算采取“多退少補”原則,即:省財政預留資金超過應提取的省級調劑金部分,由省級調劑金財政專戶返還各統籌地區;預留資金未達到應提取的省級調劑金,由各統籌地區將差額部分在每年10月底前上繳省級調劑金財政專戶。 第四條 大學生省級調劑金支付項目和標準: 1、大學生省級調劑金支付的參保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費用補助,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2、參保大學生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個人自付部分,由省級調劑金按80%比例補助。 3、患疑難或重大疾病的參保大學生,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費用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自付部分,由省級調劑金再按70%比例補助。 4、屬于家庭經濟困難的參保大學生,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住院及門診特大病,以及患疑難或重大疾病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由省級調劑金按85%比例補助。 5、統籌地區統籌基金一個年度內發生超支時,先由累計結余資金解決;仍然超支的,由省級調劑金承擔。 6、大學生門診特大病范圍,按教辦〔2008〕6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病種和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病種范圍執行。 第五條 大學生省級調劑金申請程序和時間: 1、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以及患疑難或重大疾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申請省級調劑金,由參保大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請,高校及時將申請省級調劑金補助的參保大學生有關情況在高校內進行公示,并在每季度末匯總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批,省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相關醫療費用的審核工作。 申請內容包括:高校申請報告(附參保學生申請及本人參保證明材料)、醫療費用清單、統籌地區大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已支付的費用和個人自付費用等憑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表復印件并加蓋學校公章),以及附表一等有關材料。 2、統籌地區大學生統籌基金超支申請省級調劑金,由統籌地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于每年8月份,聯合向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 申請內容包括:申請報告、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和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收支運行情況、財政專戶和經辦機構支出戶銀行對賬單,以及附表二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大學生省級調劑金撥付程序: 1、高校申請省級調劑金經審核并符合要求后,由省級調劑金財政專戶撥付到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再由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撥付到高校,高校應及時將資金發放至參保大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并將學生或其監護人簽收的發放憑證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教育廳。 2、統籌地區申請省級調劑金經審核并符合要求后,由省級調劑金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第七條 各統籌地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管理。各高校要做好大學生的普通門診就醫及醫療保險資金管理工作,及時將申請用于參保學生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省級調劑金發放到參保學生(或監護人)手中,加強對高校醫療機構監管。 第八條 大學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以及各高校負責大學生醫療保險的工作人員,在大學生醫療保險資金管理中,不得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嚴禁套取省級調劑金,違者除追回省級調劑金外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以及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規模等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按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