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院學生團體的管理,繁榮校園文化生活,加強學生素質教育工作,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依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關于加強和改進大學生團體工作的意見》(中青聯發〔2005〕5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團體,是指經學院批準成立,由學院在籍學生自愿組成的,為實現成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團體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學院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 學生團體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不斷提高;
(二)積極發揮學生基層組織的載體作用,不斷鞏固思想政治教育成果,強化學生“三自教育”意識;
(三)服務和凝聚廣大學生,開展健康有益、特色鮮明的第二課堂活動,豐富校園文化內涵。
第五條 學生團體由院學生處(團委)負責統一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學生團體的成立
第六條 學生團體共分為理論學習、社會科學、學術科技、文學藝術、志愿服務、體育健身、其它等七類。各類團體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以上各類進行申請。一個團體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七條 學生團體的登記管理部門為院學生處(團委),負責學生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第八條 成立學生團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0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團體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發起人要成立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并指定負責人;
(三)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有固定的活動場所;
(五)有自己的章程。
學生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團體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第九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團體,發起人應當向院學生處(團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籌備申請書;
(二) 章程草案;
(三)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四) 團體建設、發展的可行性報告。
第十條 學生團體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名稱、住所;
(二) 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三) 學生團體類別;
(四) 團體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 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
(六) 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七) 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團體終止的程序;
(十)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院學生處(團委)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團體,應當自院學生處(團委)批準籌備之日起60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籌備期間不得以學生團體的名義收取會費,不得組織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從批準籌備之日起60日內,院學生處(團委)認為符合成立條件的,應作出書面意見,提交學院審批;不符合條件的,直接作出不批準成立的決定。期間具體的考察辦法和細則由院學生處(團委)制定。批準成立的學生團體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準學生團體成立:
(一)團體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
(二) 院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團體,沒有成立必要的;
(三) 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四) 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 批準成立期限屆滿,籌備團體的人數未超過30人的。
第三章學生團體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院學生處(團委)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 負責學生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 對學生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 對學生團體聘請院內外專家擔任指導老師或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
(四) 對學生團體違反本辦法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團體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團體的財產,亦不得在團體成員中分配。
學生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院學生處(團委)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向全體團體成員公開。
第十六條 學生團體必須遵守學院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院學生處(團委)的監督。學生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院學生處(團委)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十七條 學生團體應當定期向院學生處(團委)申請注冊。學生團體不得刻制公章,但經院學生處(團委)批準后,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
第十八條 學生團體開展活動,必須報院學生處(團委)批準。學生團體到院外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院學生處(團委)上報分管院領導批準。
第十九條 學生團體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院學生處(團委)審查通過。院學生處(團委)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團體刊物進行整改和責令停刊。
第四章學生團體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學生團體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和更換團體負責人;
(二) 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 對團體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 修改團體章程;
(五) 監督團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團體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院學生處(團委)批準和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團體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團體負責人主要指團體正副會長及財務負責人。學生團體負責人由本團體成員通過首次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院學生處(團委)審查后產生。學生團體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團體負責人:
(一) 在校期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 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團體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團體負責人;
(三) 有2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擔任團體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五章學生團體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 在籍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團體的章程,在履行規定手續后,加入或退出該團體。團體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條 團體成員有權了解所在團體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情況,對團體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團體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團體成員有權向院學生處(團委)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團體成員應當接受團體的定期注冊,并按照學院統一規定的標準繳納會費。
第三十條 團體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團體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一條 團體成員應當積極參加團體的各項活動,并有權就團體建設提出建議和意見,促進團體的健康發展。
第六章學生團體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團體必須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從事與本團體無關的活動。各團體活動應自覺接受院學生處(團委)管理和指導,服從學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團體活動必須圍繞學院“兩個能力、一個素質”的育人目標和學院的中心工作開展。學院鼓勵和提倡學生團體開展積極向上、豐富多彩、富于開拓精神的校園科技、學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團體在每學期末應向學生處(團委)遞交該學期工作總結及下一學期工作計劃。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團體開展的全院性大型活動,必須提前一周向學生處(團委)提交詳細的活動計劃及預算經費報告,并填寫活動申請表,經院學生處(團委)及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含兩個)團體聯合舉辦活動,必須事先向學生處(團委)提交團體聯合活動的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著手進行準備工作。在準備工作完成后,由主辦活動的團體負責人把聯合活動方案提交學生處(團委)審查,經院學生處(團委)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十七條 凡組織院外團體活動,必須提前兩周提出書面申請,交學生處(團委)審查并報請分管院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八條 各團體活動應有書面總結材料及音像、圖片資料,活動結束后應及時交學生處(團委)存檔;學期末應將本學期的活動總結及財務收支狀況報學生處(團委)。以上材料將作為團體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團體未經院學生處(團委)批準,不得開展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也不得開展超出其宗旨范圍的活動。
第七章學生團體的經費
第四十條 學生團體的活動經費采取學院支持與自籌相結合。學生團體的大型全院性活動可向院學生處(團委)提出經費申請,并附詳盡預算報告,經院學生處(團委)研究后,視情況給予一定支持。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團體對于會費和社會捐贈、贊助經費的管理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并制訂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學生團體為了自身發展,經學院批準后,也可開展贏利性活動,所得收入須按學院相關規定統籌使用。學生處(團委)將不定期對其會費等的使用和財務狀況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責令其改正,并按學院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團體可以積極尋求社會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損害學院、團體的利益;未經批準,不得在學院內從事商業宣傳、經營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團體經費的使用應本著節約的原則,只能用于該團體章程規定的活動。團體財產為團體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八章學生團體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學生處(團委)每年對學生團體進行綜合評估,并對優秀學生團體及其負責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學生團體的考核依照《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生團體考核評優辦法》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學生處(團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 活動范圍和內容與團體宗旨、章程不符;
(二)財務制度混亂;
(三)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的;
(四)團體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五)團體成員盜用團體名義進行活動;
(六)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學生處(團委)有權將其解散:
(一) 團體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
(二) 團體執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團體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而未予以制止或及時上報的;
(三) 背棄團體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 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進行整頓后仍未注冊的;
(五) 團體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30人的;
(六) 團體連續兩學期未正常開展活動的。
第九章學生團體的變更和注銷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團體的登記、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向院學生處(團委)申請變更登記。學生團體修改章程,應當在7日內報院學生處(團委)核準。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院學生處(團委)申請注銷登記:
(一) 完成學生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團體被責令解散的;
(五) 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團體在提出注銷申請登記后,院學生處(團委)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學生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學生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院學生處(團委)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由團體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團體注銷后的財產,按照學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團體的變更和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立即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各類學生團體。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學生處(團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