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10]34號
為了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強化工作責任機制,推進學生學籍學歷管理規范化,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建立我院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長效機制,根據國家教育部2005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安徽省教育廳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節 明確責任
第一條 根據安徽省學籍學歷管理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我院確立了學院院長是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院長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的直接主管責任人、學生學籍學歷管理部門負責人承擔組織實施責任、各系負責人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以及輔導員(班主任)是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的具體責任人的責任體系。
第二節 新生入學與復查
第二條 按照國家和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學院成立了由學院領導負責,紀檢監察、招生、學籍管理、學生工作以及各系等部門參加的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責任,規范程序,確保把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院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應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院應當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惡劣的,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治療康復后,可以向學院提交入學申請,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節 學籍注冊
第六條 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和在校生學年電子注冊工作,由院教務處負責組織實施,學生本人、各系負責人和輔導員(班主任)簽字確認,確保學生學籍電子注冊信息和學年電子注冊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院規定按時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暫緩注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再予以注冊。
第四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應參加學院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記分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補考或重修按《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十條 學生必須持考試證或學生證參加學院組織的任何考試,并遵守《安徽警官職業學院考場規則》。嚴禁考試作弊。學生在課程考試時作弊的,該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并不準參加正常補考。經教育,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在畢業前或受處分六個月后可給予一次補考機會。
剽竊、抄襲他人課程設計、論文者,該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除成績記載注明“作弊”字樣外,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視做曠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的品德評定一般每學年進行一次。
第十三條 學生可根據學院的校際間協議申請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由學院審核后予以承認登記。
第五節 升級與留級
第十四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成績是學生升級、跳級、留級的根本
依據,具體按《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如學生學習成績優秀且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或有特殊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按《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
學院根據就業形勢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 正在休學、保留學籍者;
(二) 由普通批次錄取專業轉入提前批次錄取專業者;
(三) 專科二年級以上者(含二年級,以實際入學年份計算);
(四) 應予退學者;
(五) 對口轉入統招,或雖同屬對口生,但入學考試科類不一致者;
(六) 學生留級后,下一年級有相同專業者;
(七) 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專業當年最低分數線者;
(八) 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十七條 被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本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申請轉學。具體按《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專科二年級以上者(含二年級,以實際入學年份計算);
(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院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院校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委培、定向生的;
(五) 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九條 學生在本省范圍內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條 申請轉入本院的學生,其入學當年的高考分數不得低于本院轉入專業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在上報轉學材料時,應當出具學生當年招生錄取大表和在校學習成績單,并經原校教務處審批、蓋章。因病轉學時還須附學院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具體情況,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節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不得超過法定學制兩年。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院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休學經學院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三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院保留其學籍。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因病休學的學生,其醫療費用按學院醫療管理規定處理。休學學生戶口不變更。學院不對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相關征兵政策規定允許保留學籍的,經學院報省教育廳備案,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下學期開學前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并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八節 退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留級一次后,成績考核再次達留級條件者;
(二) 學生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其學制兩年者(不含服兵役);
(三) 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四) 申請復學經審查不合格而不準復學者;
(五) 經學院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六) 經學院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堅持學習者;
(七) 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又無正當理由者;
(八) 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第二十七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系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材料,學生處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寄往學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內公告,視做送達,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未經學院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退學或因其他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必須從退學或處理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轉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學生對取消學籍或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九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德、智、體等方面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
學歷證書。學生可按入學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獲得學歷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
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安徽省教育廳審核、備案,并由安徽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審核、備案。
第三十三條 畢業時不及格的課程未達到留級規定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按學校的規定補考,及格后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對違規入學者,學院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由學院追回并予以注銷,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節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參照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安徽省教育廳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的具體情況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警官職業學院以往所發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