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時,法院判決,對賴小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貪污所得財物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余元。其中1.04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屬于犯罪未遂。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伙同特定關系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人民幣2513萬余元。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在二十二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三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同時,賴小民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和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賴小民在犯罪活動中,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后,屬于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雖然賴小民提供下屬人員重大犯罪線索并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