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職業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化院領導班子和院屬各單位、部門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推進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安徽省司法廳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和《安徽省高等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為推進學院科學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第三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校風學風建設和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與政治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相結合,與嚴格執紀、促進學院改革與發展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范圍
第五條 院黨委對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委書記對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黨委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對學院行政序列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院長對學院行政序列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院屬各單位、部門黨組織正職領導對本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行政正職領導對本單位、部門行政序列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副職領導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三章 責任內容
第八條 院黨委在學院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每學期安排一定的時間,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以提高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增強黨員、干部廉潔從政的意識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二)加強黨內監督,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根據學院的具體情況,定期開展黨內評議,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近期和遠期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部署工作任務,分解下達責任目標,認真組織實施,并自覺接受群眾監督,通過召開征求意見會,完善群眾來信來訪制度等,及時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三)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把履行責任制情況作為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談話制度、回復組織函制度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四)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對招生、基建、財務、采購、招標等環節的監督,強化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
(五)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用好的作風選人,選作風好的人,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行為,堅決防止干部“帶病上崗”和“帶病提拔”現象。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對學院的重大決策、重要部門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要嚴格按照決策程序,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實行政務公開、院務公開,防止違紀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的發生。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及其他黨紀、政紀的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嚴肅處理。
(七)重視學院紀委工作,支持紀委依法依紀履行職責。配合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做好對本院所發生案件的查處工作。
(八)每學期至少研究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聽取紀委的專題匯報,根據工作情況,部署工作任務,提出明確要求。
第九條 院黨委書記應當根據上級領導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需要,及時召開有關會議,研究部署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落實領導班子成員及職能部門的具體責任;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和規章制度的落實;按有關規定組織并主持召開本院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堅持過雙重組織生活制度;檢查領導班子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和廉潔從政的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認真督促整改。
第十條 院長在本院的教學、行政管理工作中應認真貫徹執行院黨委決議、決定。對招生、基建、采購、職稱評聘、收費、社會服務和資金使用等方面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防止和糾正不正之風。
第十一條 學院黨政副職領導干部按照職責范圍,分別協助黨政一把手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具體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努力完成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院紀委負責人的職責是在院黨委領導下抓全院黨風廉政建設,負責院紀委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研究制定院黨風廉政建設的計劃和措施;調查了解掌握全院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主動向院黨委和上級紀委匯報;落實司法廳紀委和院黨委的指示和意見;抓好紀委干部自身的思想和作風建設;在學院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隱瞞不報或壓案不查時,要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院屬各單位、部門的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機關和學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定期檢查和分析本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狀況,把本單位、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與教學、科研、管理等業務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實,一起檢查,并采取切實可行措施,促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在本單位、部門的貫徹落實。
(二)貫徹上級機關和學院制定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部門實際,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制度的落實。
(三)加強對本單位、部門黨員、干部和其他教職工的遵紀守法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文件,抓好本單位、部門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
(四)履行監督職責,負責對本單位、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積極配合紀委履行職責。對本單位、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生的不正之風和違法違紀問題,應當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和紀委報告,并依據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認真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章 責任考核
第十四條 院黨委負責領導、組織對院屬各單位、部門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成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改正,認真解決。
第十五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 (二)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情況;
(三)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行廉潔從政有關規定情況;
(四)是否存在損害師生員工權益、利益的情況;
(五)違紀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六)群眾對反腐倡廉工作的滿意度。
第十六條 學院及院屬單位、部門要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報告,學院報司法廳紀委,院屬單位、部門報院紀委。
第十七條 學院各級黨政領導干部都要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凡違反上級黨政領導機關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和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據黨紀、政紀處分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單位、部門和責任人口頭批評、通報批評直至黨紀政紀處分。
(一) 對直接管理范圍內發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不正確處理的;
(二)直接管理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學院財產或師生員工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在選人用人上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失察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黨風廉政監督檢查或案件查處,或者對監督檢查人員以及辦案人、檢舉控告人、提供證據人無理刁難、打擊報復的;
(五)對家庭成員、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隱瞞不報的;
(六)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薄,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的;
(七)設立“小金庫”,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分收費收入,以及公款私存等;
(八)在重大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中和大額度資金的審批使用中,不執行民主集中制,違反決策程序,主觀臆斷給學院造成損失的;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直接干預基建項目、維修項目、儀器設備采購;或者違反招投標規定,暗箱操作不履行程序;或者由于管理混亂,致使學院財產被貪污、挪用、借出、個人(或小集體)占為己有等;
(九)領導干部對下屬人員提供偽證、隱瞞違紀事實、妨礙調查取證等違紀行為不制止、不處理,或者包庇、縱容的;
(十)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發生工作失誤或失職,產生消極影響,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評議制度
(一) 評議采取自評、群眾評議和組織檢查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二)自評。院屬單位、部門每年的工作總結中,對本單位、部門一年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總結、評議。
(三)群眾評議。院屬各單位、部門領導干部每年度要接受本單位、部門群眾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的評議。
(四)組織檢查評議。院黨委每年組織一次全院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對照責任內容對院屬單位、部門進行檢查評議。
第二十條 建立群眾舉報制度
(一)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和網上舉報信箱。由紀委負責記錄舉報電話和定期收集舉報信件。
(二)對群眾舉報的問題,有關部門必須配合紀委在規定的時間內調查處理。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壓制群眾的檢舉、控告。
(三)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及其親屬。對打擊報復的,紀委視其情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懲處。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表揚、鼓勵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報告制度
(一)院黨委每年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向司法廳紀委書面報告一次,同時抄報省教育紀工委。院屬各單位、部門每年要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向院紀委書面報告一次。
(二)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專題民主生活會和年終述職,要如實報告個人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從政的情況。
(三)對各單位、部門發生的工作失誤、失職行為和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主要領導要作書面檢查,并把檢查的情況和應負的責任書面向院紀委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院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