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干部任用與表彰獎勵對象
黨風廉政情況審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對擬選拔任用、表彰獎勵對象進行黨風廉政情況審核工作,根據省司法廳紀委、政治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
(一)學院管理范圍內的擬提拔任職或平級轉任重要崗位的干部。
(二)擬由學院表彰獎勵或以學院名義推薦上級機關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
(三)其他在干部使用和表彰獎勵工作中認為有必要聽取學院紀委(監審處)意見的。
第三條 學院人事警務處、組織宣傳處分別在對擬考察、表彰獎勵對象進行考察、予以審批之前的3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就擬考察對象任現職以來、擬表彰獎勵集體或個人近年來黨風廉政情況,征求學院紀委(監審處)意見。
第四條 學院紀委(監審處)在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審核意見。特殊情況可及時書面反饋。具體辦理程序是:
(一)學院紀委(監審處)收到有關部門提供的征求意見材料后,向院紀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二)學院紀委(監審處)遵照院紀委主要負責人的指示,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擬考察、表彰獎勵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院紀委主要負責人審定,加蓋院紀委印章后反饋有關部門。
第五條 學院紀委(監審處)反饋審核意見一般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沒有接到舉報,可提出沒有發現審核對象黨風廉政方面存在問題的意見。
(二)接到舉報,已根據規定轉有關單位辦理,可指明舉報辦理去向。
(三)接到舉報,但舉報反映問題線索過于籠統,不具備可查性,可提出不影響對審核對象進行考察的建議。
(四)接到舉報,認為舉報反映問題具有可查性但尚未決定開展核查,可直接反饋舉報反映的問題,待決定核查并基本查清主要問題后提出建議。
(五)接到舉報,正在就舉報反映問題進行核查,可提出對審核對象暫緩考察建議。
(六)接到舉報,經核查,未發現問題或反映問題失實,可提出沒有發現審核對象黨風廉政方面存在問題的意見。
(七)接到舉報,經核查發現確實存在問題,可直接反饋核查結果。
第六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學院紀委(監審處)和學院人事警務處、組織宣傳處應分別明確專人負責辦理具體事宜。特殊情況由上述部門主要負責人溝通處理。
第七條 學院紀委(監審處)和學院人事警務處、組織宣傳處有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違反紀律造成一定后果的,依紀進行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由學院紀委(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