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工會經費的收支管理,保證工會資產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工會經費的收支,由工會主管財務的主席“一支筆”審批;重大開支由主席召集院工會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日常開支由院工會辦理,專職審核人員審核、主席審批。
二、辦理每一項支出業務有審批負責人、經辦人簽字,缺少任何一方簽字,會計人員不得予以辦理。
三、財會人員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物品(獎品、辦公用品、消耗用品)的采購必須附明細單,發放或領用必須有發放清單及領用人簽字,否則會計人員不得予以辦理。
四、會計人員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并應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處理,并對決定承擔責任。單位領導人不予處理的,會計人員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五、財會人員對違反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的,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和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財會人員也應承擔責任。
六、單位領導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