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安徽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是促進學校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學校的建設、改革、發展和穩定,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法規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各項職權。
第四條 教代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院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其他需要提交教代會討論的事項。
第六條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學院應當不斷完善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教代會代表
第八條 凡與學院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在職教職工,具有較強的政策水平和大局意識,能夠為人師表、樂于奉獻和密切聯系群眾,均可當選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名額為教職工總數的20%。直接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
學院黨政負責人、工會負責人應當是教代會代表,選舉時其名額分配到基層單位參加選舉。
第十條 代表由所屬部門工會的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到會參加選舉的教職工占教職工總數的三分之二;當選代表的贊成票數必須達到教職工總數的半數以上。
按照有利于組織代表活動的方式組成代表團,民主推選團長、副團長。代表團負責組織代表完成教代會賦予的各項任務。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并向本單位教職工匯報履職情況。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教代會代表在任期內因長期離職或不能履行職責,選舉單位可以按照代表條件和規定程序進行替補。
教代會代表任期中在院內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保留,參加調入單位所屬代表團活動。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院工作向學院領導和學院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擾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了解院情,了解教育改革發展態勢,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交辦工作;
(三)處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善于做群眾工作;
(四)自覺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 特邀代表和列席人員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部分前任學院領導、離退休人員、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為特邀代表;未當選為正式代表的學院領導和中層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為列席人員。
特邀代表和列席人員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換屆大會的籌備與召開
教代會每屆任期為5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換屆時,學院成立教代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負責教代會換屆大會的籌備工作。
教代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院長、黨委書記擔任,學院有關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上一屆教代會代表、工會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十六條 教代會換屆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成員應在代表中產生,其中包括學院黨政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和代表團團長。主席團推選每次大會的執行主席主持會議。
第十七條 屆中大會的籌備與召開
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工會和教代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教代會的會議議題,應根據學院中心工作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由院工會于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左右,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報經學院黨委審定。
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工會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年度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
第十八條 代表提案和代表團討論意見的辦理
代表提案的研制為常年制。學院工會協同提案工作委員會在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左右征集提案,確定每年提案的統一受理和交辦時間。
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工會和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提案的審核、交辦與督查。提案辦理情況,應向下次大會報告。
承辦提案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提案辦理的責任人。在提案辦理過程中,應與提案代表溝通,務求辦理提案推進工作的實效。
大會期間,各代表團的討論意見由代表團匯總報送大會秘書處,由工會協同提案工作委員會按提案辦理方式交有關單位辦理。
第十九條 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
教代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履行教代會相關職責。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在正式代表中產生,成員可以吸收代表參加。
專門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與教代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院工會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主持召開代表團團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學院黨委匯報,與學院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二條 學院為教代會的召開和日常活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教代會經費在學院行政經費中開支,列入經費預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二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原《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院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