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教代會是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促進學校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徑。各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并不斷完善教代會制度。
第三條 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代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認真宣傳黨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學校的建設、改革、發展和穩定;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如實反映教職工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法規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各項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黨委要把教代會工作列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會工作,協調、解決教代會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支持教代會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六條 學校章程應當明確規定教代會的地位作用、職責權限、組織制度,以及議事程序等,維護教職工通過教代會參與學校民主決策、實施監督的權利。
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學校重大事項須征求教代會或教代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的意見和建議后方可實施。
學校應當為教代會及其日常工作,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代會根據統籌有力、權責明確的原則,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學校章程起草組織負責人,應當就章程起草情況與主要問題,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出說明;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方式做出。教代會決議須經大會表決并獲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代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選舉方案在籌備工作領導小組主持下,由學校工會提出,報經同級黨委審定。方案應包括代表人數、組成比例、代表條件、代表團劃分、代表名額分配和產生辦法等,以及列席人員、特邀代表名額的分配、產生辦法等。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名額應根據教職工人數一定比例確定。教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其代表名額應不少于30%;教職工在2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額應按教職工人數的10%—30%確定;教職工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額按教職工人數的10%左右確定,但不多于400人。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
第十三條 按照教代會代表選舉方案,各選舉單位召開會議,依據分配的名額和條件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各選舉單位到會人數應有本單位2/3以上教職工參加方為有效,被選代表獲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應作為代表候選人,可推薦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
教代會按選舉單位建立或聯合組建教代會代表團(組),推薦選舉正副團(組)長。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符合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審查結果向教代會預備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代表資格的調整、撤換與增補:
(一)教代會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學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二)教代會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會代表請辭代表職務或未能履行職責失去群眾信任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學校工會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書面申請,報經教代會常設機構討論通過;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會代表出現缺額,須增選、補選教代會代表的,其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五)教代會代表資格調整、撤換與增補結果應向下一次代表大會報告。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根據需要,教代會可以邀請有關領導干部、專家、學者、學生、勞模和民主黨派、離退休教職工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人員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人員或特邀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七條 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可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交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負責人和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八條 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九條 教代會代表的培訓由學校工會負責實施,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教代會基本知識,校務公開、民主管理理論及參政議政實務等。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二十條 教代會每屆屆期為3年或5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有條件的學校可實行與學校黨政領導班子任期相同。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條 凡是學校所屬正式建制的二級學院(系、院)和附屬單位,應參照本規程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教職工人數不足80人的,應當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職權、領導關系、組織制度、工作程序、運行規則等,與教代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在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負責人,教師代表應占多數。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由執行主席輪流主持大會。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選舉產生執委會。執委會委員必須是本屆教代會正式代表。執委會組成人員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根據工作的需要,可設立發展規劃、教學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勞動保障、生活福利等若干個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組成人員應是本屆教代會正, 式代表, 。
專門工作委員會(組)對教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和二級學院(系、院)、附屬單位教(職)代會制度建設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組織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團(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委會的學校,其執委會根據教代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五章 籌備與召開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換屆會議,應成立籌備工作領導小組主持籌備組織工作,屆中會議由本屆教代會執委會或學校工會主持籌備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專門工作機構。
籌備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工會工作的負責人、工會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籌備工作。
(一)教代會換屆時,制定會議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人員的產生條件、名額分配、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
(二)教代會換屆時,提出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建議名單和產生辦法,提出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組成方案;
(三)征集會議提案,并對提案進行歸納、整理、審查、立案;
(四)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針對改革、發展、管理、分配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由工會提出會議中心議題,報學校黨委審定;
(五)將須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通過或者決定的文件在會前印發給代表,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并報學校黨委審定;
(六)教代會安排民主評議干部時,參與制定民主評議干部方案;
(七)擬定會議日程和各項議程;
(八)做好會議的其他籌備組織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換屆時,應召開預備會議。教代會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為:
(一)向大會報告本屆教代會的籌備情況;
(二)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三)通過大會主席團成員名單和秘書長名單;
(四)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
(五)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教代會正式會議的主要議程為:
(一)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
(二)聽取教代會工作、工會工作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組)工作報告;
(三)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發展規劃方案、薪酬改革方案等有關改革方案和工作報告;
(四)確認閉會期間決定事項;
(五)表決大會決議、決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項;
(六)換屆時,教代會根據需要可選舉產生執委會。執委會成員必須是教代會代表,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七)換屆時,通過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組成人選;
(八)如有增補、替補代表事項時,做關于代表增補、替補情況的說明。
第六章 提 案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和教職工群眾就學校發展規劃、制度建設、黨政管理、教學科研、人才隊伍建設、工資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與監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務等方面提出的議案。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或學校工會應在教代會召開前30日發出征集大會提案通知,并將提案表印發給全體教代會代表。
提案內容應當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提案應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會代表提出或兩名以上(含兩名)教代會代表聯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團(組)提出。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收到教職工代表提案后,應及時進行登記、分類、整理。內容相同的進行并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員會(組)對提案進行審查并提出立案意見。提案立案的原則是:符合黨和國家以及各級黨政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于學校職權范圍內處理的問題。凡未立案的提案應作為意見或建議轉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四條 經審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根據提案內容,分送學校黨政相關負責人批轉承辦部門落實。
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并認真整改落實,對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落實的提案,應做出合理的解釋和答復。
第三十五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或學校工會對提案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建立信息公告發布平臺,及時發布提案處理的相關信息。
提案承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并征求對提案辦理的意見。
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應向教代會作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處理工作的報告。
第七章 決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凡屬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都須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或審議。需做出決議或決定的應做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決議、決定的內容一般應包括:決議、決定的時間,決議、決定的事項,大會對決議、決定的意見和表決結果等。
第三十七條 決議、決定的形成一般須經過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決議、決定(草案);
(二)將決議、決定(草案)交各代表團討論,征求意見;
(三)大會主席團集中討論各代表團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
(四)召開大會對各項決議、決定分別表決。重大事項應投票表決;
(五)宣布各項決議、決定的表決結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和落實教代會形成的各項決議、決定。教代會執委會和學校工會負責對決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決議、決定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學校相關負責人和職能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應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三十九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形成的決議或做出決定的事項,未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訂時,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一)由學校分管負責人或承辦部門向教代會提出修改決議、決定的建議;
(二)由教代會執委會召集教代會代表團(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
(三)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通過教代會臨時會議,就決議、決定的修訂進行投票表決,同時做出新的決議、決定。
第八章 閉會期間工作
第四十條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并報經學校黨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四十一條 執委會會議或專門工作委員會(組)、代表團(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委會聯系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需要教代會審議的事項,經相關專門工作委員會(組)審議后,由執委會研究形成決議,向下一次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四十二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組)在閉會期間對教代會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和提案的落實進行督促檢查;參與學校有關行政部門對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調研論證;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收集整理教代會代表對有關議案的意見建議,為修改議案決議提供依據等。
第四十三條 學校工會應為教代會代表、執委會發揮作用創造條件,可建立代表視察、質詢、督查、聽證等制度和執委會列席校長辦公會、教職工接待日、提案督辦等制度。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適用于安徽省公辦高等學校(含高校直屬附屬醫院)。民辦高等學校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四十五條 各高校可以結合本校實際,制定相應的教代會實施辦法(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教育廳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