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系工會、信息管理系工會、圖書館培訓部工會、機關二工會:
鑒于部分基層工會主席和委員的職務崗位發生變動,為保證基層工會組織活動的正常開展,根據《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條“基層工會主席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空缺時,應及時按照民主程序進行補選”的規定,經研究,并報經院領導同意,定于
一、增補部分基層工會主席和委員工作要在同級黨組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領導下進行,涉及幾個部門聯合建立的工會(或因其它原因空缺的),由院工會委托召集人在征求所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組織所轄部門全體會員進行等額投票選舉產生。
二、增補部分基層工會主席人選應在正科級以上干部中或中級職稱以上的同志中產生。
三、按照民主選舉程序產生、增補的基層工會主席和委員的情況要以書面報告的形式,于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