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行為,提高學校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
第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至少每月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內設部門負責人應每周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第四條 學校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執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情況;
2、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3、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5、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施及完好情況;
6、 疏散通道、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消防登高車施救平臺和登立面有無障礙物;
7、集體宿舍是否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
8、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9、化學試劑、燃油、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10、消防車通道和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室內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無損壞、銹死、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
11、食堂、灶間煙道季度清洗情況;
12、員工本崗位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13、 防火巡查、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14、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五條 學校應確定防火巡查員、內容、部位和巡查頻次。其中,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學生宿舍夜間防火巡查應不少于2次,教師、實驗室、圖書館、校醫院、校體育館、禮堂、消防車通道等應開展夜間防火巡查。
第六條 學校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集體宿舍及公寓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暢;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4、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5、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第七條 教職員工應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火災防范措施,每天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現本崗位火災隱患。學校可組織消防志愿者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工作。
第八條 崗位防火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2、宿舍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暢;
3、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4、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第九條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對不能立即整改的,發現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門和責任人,報學校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審批。
第十條 火災隱患整改部門和責任人應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并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確保消防安全。學校舉辦者或法人代表應為整改火災隱患提供經費和組織等相應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二條 學校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定期進行消防演練。高等院校應建立有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
第十三條 學校實驗室應將預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的危險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等報學校消防管理歸口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的現場人員應采取如下措施:
1、電話或火災報警按鈕附近的人員立即摁下按鈕或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
2、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人員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引導學生疏散。
第十五條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測器報警信號后,立即通知現場最近的工作人員、巡查人員前去確認,同時通過視頻監控設備進行確認。現場人員確認火災后,向控制室報告,并立即使用附近消火栓、滅火器等滅火。
第十六條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信聯絡組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保持通信和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2、 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
3、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學生疏散;
4、安全防護組負責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5、 后勤組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
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人滅火。
第十七條 學校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師生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疏散預案。
第十八條 學校宿舍、教室、行政辦公樓、實驗室及圖書館、餐廳、校體育館、禮堂等,應在醒目位置設置疏散逃生標志等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九條 學校應明確一定數量的疏散引導員,火災發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發生火災時,正在授課的教師必須組織學生疏散逃生。
第二十條 發生火災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通知人員疏散:
1、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生火災,應先通知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
2、首層發生火災,應先通知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
3、地下室發生火災,應先通知地下各層及首層;
4、 多個防火分區的首先通知著火區域及其相鄰的防火分區。
第二十一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制定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對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在課堂教學、學生校外社會實踐、團組織和少先隊活動中落實好消防安全教育內容。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落實相關學科課程中消防安全教育內容,針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分類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組織消防知識競賽、消防趣味運動會等活動;有條件的學校應組織學生在校期間至少參觀一次消防科普教育場館。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利用“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防災減災日”、“科技活動周”、“119消防日”等集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六條 校園電視、廣播、網站、報刊、電子顯示屏、板報等,應經常播發消防安全內容,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條件的學校應建立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場所,配置必要的消防設備、宣傳資料。
第二十七條 小學、初級中學每學年應至少布置一次由學生與家長共同完成的消防安全家庭作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應鼓勵學生參加消防安全志愿服務活動,將學生參與消防安全活動納入校外社會實踐、志愿活動考核體系,高等學校每名學生在校期間參加消防安全志愿活動應不少于4小時。
第二十八條 大中專院校應組織學生參加中國消防志愿者活動,重點對城鄉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開展面對面的消防宣傳教育和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教職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1、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2、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通過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學校教職員工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規;
2、掌握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第三十二條 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學生應達到以下要求:
1、了解消防法律法規,掌握消防安全常識;
2、掌握有關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3、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4、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責任、自防能力。